近日,貴州省民政廳、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核對辦法(試行)》(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核對工作,確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平公正實施。
《辦法》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核對對象進行了界定。明確:核對對象是指申請或者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及與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具有法定贍(撫、扶)養義務關系的非共同生活人員。
《辦法》明確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予以豁免的情形。在遵循《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相關規定基礎上,《辦法》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豁免情形進行了拓展。規定:“對于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手機、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電腦等非高消費必需財產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成員因身份證被盜用或借用購買車輛、開辦企業、購買房屋等,經涉事雙方進行公證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確認不屬于本人擁有的,可以在認定家庭財產狀況時予以豁免”。
《辦法》明確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的條件。《辦法》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財產符合條件作了進一步優化明確。一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發生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金融資產的人均金額(市值)不超過當地24個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二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名下的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總計不超過1套(棟),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擁有不超過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住房。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住房雖超過基本住房需求,但超過基本住房需求部分不能出售出租的或家庭主要勞動力已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三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以及累計外出務工半年以上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均無機動車輛,現值在5000元以下的摩托車、電瓶車、三輪車、拖拉機和現值在20000元以下的生產或就醫所需車輛以及殘疾人代步車除外;四是家庭以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無市場主體登記,但家庭主要依靠小型個體經營收入維持生計的;家庭以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家庭以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注冊登記的經營實體雖未注銷但未正常運行的除外。與此同時,《辦法》明確:核對結果僅用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認定或復核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時作為參考,不作其他用途。
針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核對工作在時限上如何規定的問題。《辦法》強調,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核對工作需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申報信息以及授權資料的初審;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于15個工作日內作出財產狀況核對結果。情況復雜的,可延長至20個工作日;對核對對象財產需跨省或跨市(州)核對的,市級或縣級核對經辦機構可請求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幫助核對,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接到核對請求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工作。(根據貴州省民政廳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