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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
(2)全國性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3)社會團體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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