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會的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負責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2)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1)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2)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3)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4)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3.基金會的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基金會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4.擔任基金會的負責人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和臺灣居民、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