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可以是基金會的捐贈人,也可以是其他熱心于公益事業的公民或組織。具體條件包括:
(1)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2)有法定注冊資金,且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3)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申請成立新的基金會,如需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新成立的基金會可同時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依法登記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取得公開募捐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