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均可申請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具體條件包括: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2)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3)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在民政部登記一般30萬元以上,其中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于總財產的三分之二,國家法律或國家有關行政部門對從事某行(事)業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開辦資金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有必要的場所。
醫療、教育、職業培訓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分別在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許可證后,再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