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一般包括字號、行(事)業或業務領域和組織形式三部分,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
2.名稱中所標明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一般稱學校、學院、園、醫院、中心、院、所、館、站、社、公寓、俱樂部等,組織形式不得冠以“總”字;
3.在民政部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其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在地方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其名稱應當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縣(縣級市、市轄區)的行政區劃名稱;冠以市轄區名稱的,應當同時冠以市的名稱;
4.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不得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文字或內容;不得使用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人民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事業單位名稱、企業名稱及宗教界的寺、觀、教堂(佛、道教的寺、觀,伊斯蘭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稱;不得使用已被撤銷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