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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理事會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決策機構,理事人數為3至25人;理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或4年。
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監事,3名以上監事可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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