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對中國公民的境外結婚證件認證問題的復函》(廳辦函[1997]63號)中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締結地法律’的規定,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外國依照婚姻締結地法律結婚,只要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其婚姻關系在中國境內有效”。因此,對于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內地居民和港澳臺居民在境外結婚的,其婚姻關系在我國境內有效,無需再補辦結婚證,但不得違背我國婚姻法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