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收養是指收養家庭收到“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后,因各種原因不能按期來華領養,收養家庭希望延期到中國收養,“中心”審查同意后重新寄發“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中心”的要求是:這種延期收養一個收養家庭只可以辦理一次,延期三個月,而且應該在“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的有效期內向“中心”提出申請。
辦理延期收養,需要收養組織向“中心”辦公室遞交申請辦理延期收養的函(原件、中文件),需要寫明以下內容:
(1)標題:關于申請延期來華收養子女的函
(2)遞交收養申請文件的機構名稱
(3)收養家庭姓名(要求與護照姓名相同)
(4)收養家庭的申請文件在“中心”的登記日期
(5)收養家庭提出 延期收養 的原因
(6)收養組織的意見
(7)收養組織負責人或中國項目負責人簽字
(8)收養家庭給收養組織的申請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