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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規定,收養人夫妻一方為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也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登記。根據該《辦法》第九條規定,“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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