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第十三條規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民發〔2012〕220號)第四條規定,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加入合作社、是否患疾病以及患何種疾病等,不是申請或退出低保的必要條件,與能否享受低保沒有必然聯系,但由此帶來的家庭成員、家庭收入或者家庭財產變化等情況,則可能影響能否享受低保或低保金的額度。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