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第十三條規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271號)、《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2007〕19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等文件精神,低保的申請、審核、審批等具體經辦事宜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按照上述規定,關于低保信息查詢、低保證丟失、低保金停發時間等問題,請咨詢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