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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規定,對于雖不具有本地戶籍但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對于既不具有本地戶籍又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沒有設立救助管理機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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