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民發〔2021〕57號),(一)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三)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等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且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