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1+X+1”服務模式,寧波規范社工站建設
為推進鄉鎮(街道)社會工作站實體化、規范化、標準化發展,充分發揮社會工作在保障改善民生和創新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近日,浙江省寧波市民政局印發《寧波市鄉鎮(街道)社會工作站建設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對社會工作站的建設運營、服務開展、管理制度、督導評估提出具體要求。
《規范》明確了鄉鎮(街道)社會工作站的場地建設、功能設置及要求、統一名稱及標識、運營方式、組織架構等內容。
《規范》指出,社會工作站主要提供專業社會工作服務、協助基層社工人才培養、推進基層各方聯動,按照“1+X+1”的模式設置服務項目,即前一個1為弱勢群體服務項目,X為區域特色的社會工作服務項目,后一個1為社會工作人才培養支持項目。社會工作站服務開展應符合專業服務的基本流程和要求。
《規范》還要求,社會工作站要建立內部責任分工、工作例會、財務管理、檔案管理、信息公開等一系列必要的管理制度,規范社會工作站的運營、服務、管理。明確區縣(市)民政局要加強工作指導、建立社會工作站督導機制,推動社會工作站建設發展,并適時進行評估。市民政局制定社會工作站等級評估標準。
寧波市鄉鎮(街道)社會工作站建設管理規范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新時代民政事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浙委發〔2019〕27號)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新時代民政事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甬黨發〔2020〕16號)精神,按照省民政廳《關于開展首批鄉鎮(街道)社會工作站建設的通知》《關于開展2021年度鄉鎮(街道)社會工作站建設的通知》和市民政局《寧波市首批街道(鄉鎮)社會工作站建設實施方案(試行)》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寧波市鄉鎮(街道)社會工作站建設、運營、服務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的社會工作站,是指在本市各鄉鎮(街道)設置的,配置專職社會工作者,開展專業社會工作服務的綜合型平臺。
第四條 本規范所稱的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是指社會工作者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方法和技能,為有需要的個人、家庭、社區、單位等提供困難救助、矛盾調處、人文關懷、心理疏導、行為矯治、關系調適、資源協調等服務活動。
第五條 本規范所稱的社會工作者,包括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和社會工作輔助人員。其中,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是指具備相應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和技能,專門從事社會工作服務的從業人員,包括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高級社會工作師等取得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或擁有社會工作專業背景的人員;社會工作輔助人員是指尚未取得社會工作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但已接受社會工作相關部門或行業組織管理、培訓,協助社會工作專業人員開展服務的其他從業人員。
第六條 鄉鎮(街道)是社會工作站建設、運營、服務、管理的責任主體,區縣(市)民政局是社會工作站建設、運營、服務、管理的指導和監督方。
第七條 區縣(市)民政局負責區域內社會工作站的建設推進、工作指導、專業支持、檢查評估等工作,通過整合財政資金、福彩公益金及社會資金等方式,為社會工作站的建設、運營、服務提供一定資金補助。
鄉鎮(街道)負責轄區內社會工作站的選址建設、功能布局、人員配置、服務指導、日常管理等工作,整合鄉鎮(街道)社會救助、養老服務、社會組織、殘疾人及婦女兒童等資金,為社會工作站建設、運營、服務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
第二章 建設運營
第八條 社會工作站場地建設應按照“深入村居、便民便利、專業服務”的要求,依托或整合現有的鄉鎮(街道)社會組織服務中心、鄉鎮(街道)社區工作站等資源建設或設置。
第九條 社會工作站因地制宜設置社工辦公室、個案工作室、小組活動室、多動能活動室、檔案室等,配備必需的設施設備。
1.社工辦公室人均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配置相應的辦公設備設施。
2.個案工作室面積不低于10平方米,盡量設置在安靜、私密的位置,配置茶幾、沙發、時鐘等必要的設施物品,有條件的可合理運用色彩、燈光和裝飾物,體現溫馨、整潔、安全和舒適性。
3.小組活動室面積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可移動或可拼接的桌椅等必要的活動設備,可與多功能室通用。
4.多功能室面積不低于60平方米,配置桌椅、多媒體、音響等必要的設施設備。
5.檔案室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配置檔案柜等辦公設備,可與辦公室通用。
第十條 社會工作站的名稱統一為“**區縣(市)**鄉鎮(街道)社會工作站”,對外懸掛名稱標識牌,統一使用寧波社會工作LOGO。
第十一條 社會工作站應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或增設社會工作崗位聘用社會工作者的方式運營。
第十二條 社會工作站應建立完善的組織架構,設站長1名,原則上應由鄉鎮(街道)分管領導或業務科室負責人兼任,負責日常指導和監管;副站長1名,可由承接機構負責人或主管社工擔任,負責日常管理和服務開展。鄉鎮(街道)所轄村(社區)工作人員中至少有一名社會工作站聯絡員,協助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個人等通過公益創投、捐贈、贊助等方式,資助社會工作站開展專業社會工作服務。
第十四條 社會工作站應積極向相關部門爭取購買服務資金,拓展專業社會工作服務和項目。
第十五條 社會工作站應與承接第三方機構(聘用的社會工作者)簽訂合同,明確服務范圍、目標任務、服務指標、服務要求、服務期限、經費保障、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章 服務開展
第十六條 社會工作站的服務主要包括:
提供專業社會工作服務。為屬地鄉鎮(街道)有需要的群體,特別是困難家庭、孤寡老人、困境兒童、殘疾人及流動人口、問題青少年和其他需要提供專業服務的群體提供困難救助、矛盾調處、人文關懷、心理疏導、行為矯治、關系調適、資源協調等專業社會工作服務。
協助社會工作人才培養。協助屬地鄉鎮(街道)培養村(社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提供能力提升、督導支持、資源對接等服務。
參與基層社會多元治理。協助屬地鄉鎮(街道)鏈接專業服務資源,協調和引導社會組織和志愿服務力量提供服務,推進基層各方聯動,提升基層社會服務和社會治理水平。
承接政府轉移事項。通過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承擔政府轉移的服務類事項,滿足基層群眾個性化、多元化的服務需求。
第十七條 社會工作站應深入屬地鄉鎮(街道)調研,加強入戶探訪,建立服務對象清單和重點服務人群檔案,摸準需求,鏈接資源,按照“1+X+1”的模式設置服務項目。
“1”個基礎項目——弱勢群體服務項目,為特困、孤寡、獨居、空巢、農村留守、失獨、失能等老年人,困境兒童、留守兒童、特困青少年,及殘疾人和低收低保家庭等弱勢群體提供專業社會工作服務。
“X”個特色項目——區域特色的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結合實際,為轄區內的家庭、兒童青少年群體、老年人群體、婦女群體、外來流動群體及戒毒、矯正群體等提供有針對性專業服務;為城鄉社區公共服務、社區營造及各方聯動提供專業支持。
“1”個支持項目——社會工作人才培養支持項目,為轄區社會工作者提供理論提升、實務督導、項目管理等方面服務,加強社志聯動,培育志愿服務、慈善、互助等公益服務組織和骨干。
第十八條 社會工作站應按照社會工作服務的基本流程,開展需求分析,策劃并執行服務,并做好服務評估。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社會工作站應建立內部責任分工制度。明確社會工作站站長、副站長、部門主管、項目主管、項目社工、站點聯絡員等責任分工和崗位職責,確保社會工作站有序運轉、任務有效落實。
第二十條 社會工作站應建立工作例會制度。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交流,解讀相關政策,進行案例分析,協商解決問題,通過政策講解、業務指導、經驗分享等方式,組織社會工作者開展專業知識培訓。
第二十一條 社會工作站應建立財務管理制度。要設立專項科目,實行資金專項管理,依法依規執行資金進出、項目經費收支、財務審核等制度,經費開支憑證及相關財務報表、經費預結算表及審核記錄等應形成會計檔案并長期保留。
第二十二條 社會工作站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完善包括個案、小組、社區服務、家訪電訪、服務對象建檔、志愿者建檔、服務需求調研、歷年評估報告、社區地圖、社區資源清單、歷年項目獎懲情況、宣傳資料、重大事件、會議材料、工作總結及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電子數據等檔案資料,確保檔案保存良好、內容齊全、真實有效。
第二十三條 社會工作站應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公開服務進展、經費使用情況以及服務成果等。
第二十四條 社會工作站可根據需要自行增設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 督導評估
第二十五條 區縣(市)民政局應建立社會工作站督導機制,通過內部選拔或外聘產生督導團隊,推動社會工作站建設發展。
第二十六條 督導應根據實際,指導社會工作站制定發展規劃、工作制度、服務規范等,指導需求調研、項目設計、服務開展與推進等,幫助處理實務服務中的疑難個案和復雜情況,提升專業服務水平。
第二十七條 市民政局制定社會工作站等級評估標準,對社會工作站的基本條件、內部管理、人員保障、服務能力、服務績效、社會影響等內容制定細化標準,并擇優予以補助。
第二十八條 區縣(市)民政局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工作會議,加強對社會工作站的工作指導,每年對區域內社會工作站進行評估,也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社會工作站每年進行一次自我評估,并向所在街道(鄉鎮)和區縣(市)民政局提交自評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范自2021年3月31日起實施。
第三十條 本規范由寧波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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