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我國加入《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后涉外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辦發〔202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于2023年11月7日起在我國生效實施(締約國名單見附件1)。根據《公約》規定,一締約國出具的需在另一締約國使用的公文書,如附有出具國主管機關簽發的附加證明書,則文書出示地國應免除對公文書的認證。現對取消締約國公文書認證后涉外婚姻登記有關工作作出如下調整:
一、對辦理結婚登記的居住國是締約國的華僑及締約國外方當事人需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整
調整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包括:本人的有效護照,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附加證明書及中文譯文。或:本人的有效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及中文譯文。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包括: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附加證明書及中文譯文。或: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及中文譯文。
二、對存疑的附加證明書處理辦法
當事人取得外國主管機關簽發的附加證明書后,可以自行進行核驗并提供核驗證明。為提高辦理效率,鼓勵當事人自行提供附加證明書的核驗材料及中文譯文。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當事人出具的附加證明書和核驗證明進行核查。核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充分利用外國附加證明書核查專用數據庫提供的信息,將當事人提交的附加證明書和該國附加證明書式樣進行認真比對;通過核查網頁、電話、電子郵件等向外國附加證明書主管機關申請核查。
當事人無法提供核驗證明且婚姻登記機關核查后認為當事人提供的附加證明書仍存在可疑情形的;或經聯系,在10個工作日內未獲得外國主管機關答復的,可由相關省級民政部門集中函請外交部領事司協助核實(外交部領事司傳真:010-85629851,郵箱:lss8@mfa.gov.cn)。函件應當寫明提請協助核實外國附加證明書的理由和婚姻登記機關相應核查情況說明,同時附有關證明文書及附加證明書全套完整材料。對理由和證明材料充分的函件,外交部領事司將協助通過外交渠道向外國主管機關核實存疑外國附加證明書,必要時與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常設局進行溝通協調,有關核實結果將函告有關省級民政部門。
三、簽署《婚姻登記個人信用風險告知書》
為保障婚姻登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締約國婚姻登記當事人要對其所提交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簽署《婚姻登記個人信用風險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詳見附件2),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其他婚姻登記當事人須簽署的《告知書》同時更新。
四、結婚登記檔案歸檔
締約國婚姻登記當事人的歸檔材料應當增加當事人提交的附加證明書、核驗證明及當事人簽署的《告知書》等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宣傳培訓。各地要將更新后的婚姻登記相關規定和工作程序及時在相關網站、婚姻登記場所公開,讓群眾知悉婚姻登記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做到便民利民。要抓緊開展教育培訓工作,使涉外婚姻登記工作人員及時掌握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和要求,確保涉外婚姻登記工作依法依規開展。
(二)做好配套銜接。各地要加快推進本地區相關配套制度的“廢改立”工作,確保與本通知的規定相一致。各涉外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預約預審工作機制和個案核查工作機制,鼓勵當事人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線上提交預審材料。做好婚姻登記信息系統、預約系統的升級,及時將附加證明書核驗、《告知書》等環節納入信息系統,確保與涉外婚姻登記程序有效銜接,確保預約預審管理、附加證明書核驗、存疑材料核驗等相關工作有序開展。
(三)強化風險防控。各地要做好分析研判,對本通知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和問題制定應對措施,確保矛盾問題得到及時處置。要健全請示報告制度,各地民政部門發現涉及中國公民違法結婚、違法出證等問題應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時報民政部。
(四)涉外婚姻管理不僅關系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而且關系到我國國際形象。各級民政部門要嚴格把關,依法辦事,切實做好涉外婚姻管理工作。
(五)當事人在《公約》生效之前辦理的領事認證,在有效期內可以繼續使用。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民政部關于印發〈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的通知》(民發〔2015〕230號)中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締約國名單
2.婚姻登記個人信用風險告知書
民政部辦公廳
2024年4月9日
附件1
《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締約國名單
(共125個,按英文首字母排序)
阿爾巴尼亞、安道爾、安提瓜和巴布達、阿根廷、亞美尼亞、澳大利亞、奧地利、阿塞拜疆、巴哈馬、巴林、巴巴多斯、白俄羅斯、比利時、伯利茲、玻利維亞、波黑、博茨瓦納、巴西、文萊、保加利亞、布隆迪、佛得角、加拿大、智利、中國、哥倫比亞、庫克群島、哥斯達黎加、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克、丹麥、多米尼克、多米尼加、厄瓜多爾、薩爾瓦多、愛沙尼亞、斯威士蘭、斐濟、芬蘭、法國、格魯吉亞、德國、希臘、格林納達、危地馬拉、圭亞那、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島、印度、印尼、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牙買加、日本、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拉脫維亞、萊索托、利比里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拉維、馬耳他、馬紹爾群島、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納哥、蒙古、黑山、摩洛哥、納米比亞、荷蘭、新西蘭、尼加拉瓜、紐埃、北馬其頓、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帕勞、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波蘭、葡萄牙、韓國、摩爾多瓦、羅馬尼亞、俄羅斯、盧旺達、圣基茨和尼維斯、圣盧西亞、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薩摩亞、圣馬力諾、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沙特、塞內加爾、塞爾維亞、塞舌爾、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南非、西班牙、蘇里南、瑞典、瑞士、塔吉克斯坦、湯加、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烏克蘭、英國、美國、烏拉圭、烏茲別克斯坦、瓦努阿圖、委內瑞拉
注:
一、本名單統計時間截至2023年11月15日。
二、《公約》目前暫未對盧旺達生效(將于2024年6月5日對盧旺達生效)。
三、印度對中國加入《公約》提出異議,《公約》在中國與印度之間不生效。
四、巴基斯坦目前仍為相關文書簽發領事認證。
五、名單將根據各國入約情況不斷更新,最新名單請登錄中國領事服務網(http://cs.mfa.gov.cn)《公約》專題版塊進行查詢。
附件2
婚姻登記個人信用風險告知書
本婚姻登記處鄭重告知如下:
在您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時,不得采取以下行為:一是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及其他證件、證明材料;二是作無配偶、無直系親屬關系、無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等虛假聲明;三是故意隱瞞對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狀況,嚴重損害對方合法權益;四是其他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登記條例》情形。否則,您的失信行為信息將由相關部門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此因個人不誠信行為引起的信用懲戒、各類法律責任一律由您個人承擔。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請認真閱讀上述告知,無異議后請在下方橫線處親自書寫“以上內容已閱知”,簽名并按指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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