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條例》修訂:順應時代發展,踐行人性關懷
北京工業大學教授、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常務理事 郝海波
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婚姻登記作為確立婚姻關系的核心法律程序,關乎家庭幸福和社會和諧穩定。新修訂的《婚姻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推進婚姻登記信息化建設、加強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實施婚姻登記全國通辦、簡化婚姻登記證件手續、強化婚姻登記領域誠信建設等多個方面作了修改。這些重要舉措,不僅體現了行政法規與時俱進的時代精神,更在多個層面彰顯了對群眾的深切關懷與對婚姻家庭價值的堅定維護。
強化信息化建設,推動婚姻登記服務現代化。在信息技術迅猛發展的背景下,信息化是實現婚姻登記服務現代化的必然要求。近年來,婚姻登記的信息化建設取得長足的進步,婚姻登記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了全國聯網,部門間信息共享取得長足進步,人臉識別、高拍儀等智能設備得到有效運用。同時,線上預約、材料預審等功能的推出,顯著縮短了群眾現場辦理的時間,使婚姻登記工作更加便捷、人性化。在實踐經驗基礎上,《條例》對婚姻登記信息化建設提出明確要求。一方面,《條例》明確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規劃、完善全國婚姻基礎信息庫。這為實現婚姻信息的全面、準確管理和共享提供了基礎平臺。另一方面,《條例》要求,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會同外交、公安等有關部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保障婚姻信息準確、及時、完整、安全。通過這種跨部門的信息共享,能夠打破信息孤島,實現婚姻信息的及時歸集和高效利用,能夠為婚姻登記全國通辦及其他政務服務提供有力支撐。同時,《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統籌本地區婚姻登記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維護和信息安全工作。這既落實了地方民政部門在信息化建設方面的職責,也保障了婚姻登記信息在地方層面的穩定運行和安全存儲。
健全婚姻家庭輔導服務體系,促進家庭和諧穩定發展。我國自2007年起積極推進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工作,經過多年不懈努力,已取得顯著成效,但普及程度及專業化水平等仍顯不足。《條例》為婚姻家庭輔導服務提供了全面的支持與規范。首先,《條例》明確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強綜合性婚姻家庭服務指導工作和婚姻家庭輔導服務體系建設,這標志著婚姻家庭輔導服務正式成為地方政府的重要職責,為婚姻家庭輔導服務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其次,《條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并要求婦聯等組織積極協助和配合,共同推進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工作。這不僅明確了婚姻登記機關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的法定職責,對構建完善工作機制也提出了要求。第三,《條例》強調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專業隊伍建設,組織婚姻家庭輔導師的職業培訓等。這就要求民政部門必須加快研究建立婚姻家庭輔導服務標準體系,以及婚姻家庭輔導師相關職業標準規范,提升婚姻家庭輔導工作的標準化、職業化、專業化水平,為當事人提供更加專業、有效的幫助。
推行婚姻登記“全國通辦”,滿足人口流動的現實需求。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人口流動速度加快,人戶分離現象日益普遍。為順應人民群眾在非戶籍地辦理婚姻登記的需求,經國務院授權,全國已開展兩批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并取得了顯著成效。《條例》進一步取消了婚姻登記管轄地的限制,實現了婚姻登記的“全國通辦”,充分彰顯了黨和政府對人民群眾實際需求的高度重視和積極響應。同時,《條例》還取消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的管轄地限制,與試點內容相比,改革更近一步。這對于因工作、生活等原因在異地生活的當事人而言,無疑提供了極大的便利。此外,《條例》還取消了婚姻登記時需持有戶口本的要求,簡化了婚姻登記手續。
做好法律銜接,規范婚姻登記工作。婚姻家庭制度是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由《民法典》調整。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對結婚、離婚的實體條件作了明確規定。“離婚冷靜期”并不是法律概念,只是一種形象的說法。《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屆滿三十日后,當事人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條例》作為行政法規,在登記程序上落實了《民法典》的此項規定。
《條例》通過一系列改革與完善措施,使婚姻登記工作更加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需求,也為未來婚姻家庭領域的治理提供了更加科學、人性化的制度保障,必將推動我國婚姻家庭事業邁向新的發展階段。
掃一掃在手機端打開當前頁
|
【大 中 小】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