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全國通辦”改革 看《婚姻登記條例》修訂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管理處處長 金麗慧
婚姻登記是一項高頻政務事項,涉及千家萬戶,社會關注度高、影響面廣。此次《婚姻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取消婚姻登記戶籍地管轄限制,不再要求提供戶口簿證件材料,全面實施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和補領婚姻登記證件“全國通辦”,最大限度便利服務群眾,是婚姻登記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是深入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高效辦成一件事”要求的重大制度成果。
新修訂的《條例》明確,無論內地居民婚姻登記還是涉外國人、港澳臺居民、華僑婚姻登記,申請登記的內地居民一方,持居民身份證和相關書面材料就可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真正在三個方面實現了“全覆蓋”:一是辦理對象的“全覆蓋”。婚姻登記不再局限于戶籍所在地居民、經常居住地居民,而是面向全體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居民,不再受“戶籍限制”。二是業務種類的“全覆蓋”。當事人申請結婚登記、離婚登記、補領結婚證或者離婚證,均可以在《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三是辦理地域的“全覆蓋”。全國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婚姻登記機關都可以辦理婚姻登記通辦,不再受“地域限制”。
而要讓婚姻登記“全國通辦”真正穩妥落地,最核心最基礎的是要實現婚姻登記管理信息全國聯網審查。為此,《條例》專門規定,要完善全國婚姻基礎信息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新增了對當事人身份以及婚姻信息進行聯網核對和將相關信息上傳至全國婚姻基礎信息庫的要求;專列一章規定建立婚姻登記檔案的要求。具體來說,實現兩個“通”:一是身份及婚姻信息數據要“通”。要求各地婚姻登記機關必須與公安部門人口基礎信息庫要“通”,能憑居民身份證核查當事人身份。原來辦理婚姻登記時要求當事人出具戶口簿,是為了確定婚姻登記管轄地,“全國通辦”后不再需要通過戶口簿確定管轄地。同時,居民身份證是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為“一人一證”,集成統一了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照片、戶籍地址等在內的13項基礎信息,具備視讀與機讀兩種功能,戶口簿所載本人信息在居民身份證上均能有所體現,居民身份證所載信息還多于戶口簿。目前,全國婚姻基礎信息庫已專線聯通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這些數據的聯通能夠保證婚姻登記機關通過聯網核對,準確及時掌握當事人的身份及婚姻狀況信息,為“全國通辦”提供了保障,也能從根本上防止冒名頂替、弄虛作假和騙婚等違法行為。此外,經過近幾年持續不斷努力,各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數據完成補錄歸集,與外交、法院等單位掌握的當事人相關婚姻信息、身份信息也能及時互通共享。二是婚姻登記檔案要“通”。婚姻登記檔案是登記機關在辦理婚姻登記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憑證作用的各種記錄,對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和其他民生事項至關重要。在婚姻登記中有的情形是需要調取當事人婚姻登記檔案的。婚姻登記“全國通辦”對婚姻登記檔案電子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2021年,民政部指導各地開展婚姻登記檔案電子化工作。今年,民政部又專門發文,對婚姻電子檔案的異地調用,提出了明確要求。北京、浙江、福建、陜西等地在婚姻登記電子檔案分類分級、在線歸檔和查詢調用機制方面,已積累了有效經驗。
《條例》還對婚姻登記“全國通辦”的實施明確了相關保障措施。比如,簡化了證明材料。取消了婚姻登記需提供戶口簿、居住證的要求。比如,完善了服務內容。更加注重對婚姻家庭的過程性、整體性服務。如在正式辦理婚姻登記業務前,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時間提供預約服務;在頒發結婚證環節,可以為新人提供頒證儀式服務,并鼓勵當事人邀請父母等參加頒證儀式;在辦理離婚登記中,視情開展心理輔導、調解等服務。比如,體現了權責對等。《條例》在更好保障當事人權利的同時,進一步明確當事人義務。比如,對出具證件和書面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的義務,并對違反上述義務作出明確的處理規定。
《條例》的規定是全國性、統一性的制度要求,對婚姻登記“全國通辦”的任一婚姻登記機關和任一婚姻登記當事人都適用,對促進婚姻登記機關依法依規行政,提升均質化、優質化服務水平提供了依據,也對婚姻登記當事人異地辦理婚姻登記準備材料、誠實守信等提出了要求。
新時代新征程,《條例》主動適應人口流動客觀規律,在婚姻登記領域推動“全國通辦”,將試點改革舉措明確為法律制度,將勢必有力推動公共服務隨人走,也為強化政府部門間共享協同,打破數據壁壘,推動電子政務服務創新提供了契機,更將大力提升群眾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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