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五社聯動”機制,推動社區慈善發展!《上海市慈善條例》11月1日實施
日前,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上海市慈善條例》(下稱《條例》),并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據悉,聚焦放大“社區慈善”是《條例》的一大亮點。具體表述為:
第五章 社區慈善
第三十七條 本市建立社區與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社區志愿者、社會慈善資源的聯動機制,通過發展慈善超市、社區基金,培育社區慈善類社會組織,開展群眾性互助互濟活動等形式,推動社區慈善發展,促進基層社會治理。
第三十八條 本市支持在社區設立慈善超市,承擔社區慈善款物接收、慈善義賣、困難群眾救助、志愿服務和慈善文化傳播等功能,發揮便民、利民的社區綜合服務共享平臺作用。
鼓勵社會力量運營慈善超市。鼓勵符合條件的慈善超市登記為社會服務機構。
第三十九條 本市支持設立社區基金會,或者在依法設立的基金會下設社區專項基金,募集慈善款物,組織開展或者資助開展社區公益慈善活動和項目,發展社區公益事業,參與社區治理。
社區基金會理事會成員由捐贈人、發起人,以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區居民、社區單位、社區社會組織和鄉鎮、街道的代表組成。
第四十條 本市依托社區社會組織服務中心、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等,培育社區慈善類社會組織發展。
第四十一條 城鄉社區組織可以通過鄰里互助、志愿服務、捐贈等形式,在本社區開展群眾性互助互濟活動。
城鄉社區組織因開展群眾性互助互濟活動需要在本社區募集財產的,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并將募集財產管理和使用等情況在本社區內公開,接受監督。
鼓勵慈善組織對城鄉社區組織開展群眾性互助互濟活動進行指導,或者合作開展有關慈善活動。
《條例》共11章74條,對上海市慈善事業發展的總體要求、慈善組織和慈善財產、慈善募捐和捐贈、慈善信托、社區慈善、慈善文化、信息公開、促進措施、監督管理、 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
在規范慈善募捐和捐贈方面,《條例》重點對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作出規范,明確募捐資格取得、方案制定與備案、網絡募捐等;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的慈善募捐活動作了引導規范;明確禁止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慈善募捐等違法行為。此外,《條例》還對向社會公開求助的個人以及發布個人求助信息的平臺,設定了相應的義務及法律責任。
在社區慈善和慈善文化方面,《條例》明確了慈善超市、社區基金會、社區慈善類社會組織的功能、定位;對群眾性互助互濟活動予以規范引導。《條例》規定加強慈善文化建設,設立“上海慈善獎”和“上海慈善周”;明確了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以及廣告經營者開展慈善公益宣傳的要求和內容等。
《條例》明確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提升慈善信息平臺功能,實現全市慈善數據的統一歸集、統一管理和共享交換。《條例》還規定了慈善組織和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息公開義務,以及捐贈信息查詢、信息保護等內容。
在細化完善有關促進措施方面,《條例》對稅收優惠、費用減免、資金和場地支持、人才隊伍建設、優先救助和其他支持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構建完善具有上海特色的慈善事業發展促進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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